2001年6月13日,南京市民張小阜女士購了一處住房,并與蘇寧物業公司(下稱蘇寧公司)簽訂了物業管理合約。7月16日,張小阜請工人對新房進行裝修。在此過程中,她在內廚房外北陽臺上,用輕鋼龍骨材料搭建了一間約8.5平方米的廚房,且進行了內外裝修,但該房系違章建筑。
同年9月27日傍晚,負責小區物業管理的蘇寧公司的保安人員來到張的新房,限裝修工黃某5分鐘內離開房間。黃某離開后,蘇寧公司的有關人員將張家的北陽臺廚房吊頂、屋頂、墻體等多處砸爛。第二天上午,張小阜找到物業公司負責人交涉未果。當日晚6時許,蘇寧公司的邱某帶領該公司數人,從張小阜鄰居的窗口跳入張家北陽臺,將其違章搭建的廚房全部砸毀,廚房內的生活設施及物品全部被毀壞。
事后,張小阜與蘇寧公司多次交涉未果,遂于2001年10月11日將對方告上法庭,要求判令蘇寧公司賠償物品損失費2.3萬元、精神損失費5000元,并要求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。
南京市鼓樓區法院受理此案后,先后兩次開庭審理此案。庭審中,蘇寧公司首先提出,訴狀中所稱在外陽臺上搭建的廚房是違章建筑,張小阜也未提供相應的證據證實損害行為就是該公司所為。據此,蘇寧公司不清楚張小阜起訴的依據是什么。此外,對張小阜要求賠償精神損失費沒有法律依據,故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。
張小阜指出,自己對搭建的廚房是違章建筑不持異議,但蘇寧公司無權拆除違建,并堅稱廚房及室內物品就是對方強行拆除并毀壞的。她認為,由于蘇寧公司的損害行為,毀壞了自家外廚房自來水管及廚房排油煙氣管等。由于自來水管損壞漏水,還造成鄰居家廚房、餐廳裝潢受損,費用高達4685元,要求蘇寧公司一并賠償。
南京市鼓樓區法院對張小阜損壞現場進行了實地勘查,并委托評估機構對所建廚房的建材價值、人工費用及廚房內的生活設施、物品進行了財產評估,鑒定結論總損失額為1.2萬元。該院經審理后認為:張小阜搭建的廚房雖系違章建筑,應當拆除,但該權利應由行政主管部門行使,蘇寧公司作為物業管理部門,無權行使此權利。作為廚房的搭建人,張小阜投入的建筑材料、人工費用及廚房內的生活設施、物品系其合法財產,理應受法律保護。蘇寧公司擅自闖入對方民宅,毀壞財物屬不法侵害行為。該公司的侵害行為與原告財物受損有直接的因果關系,由此所造成的損失理應予以全部賠償,具體賠償數額以鑒定結論為準。